5月26日上午10时,备受关注的陕西咸阳永寿县女子苗苗(化名)被丈夫张某家暴致昏迷后又被扔下土崖导致其死亡一案,在咸阳市永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。该案当庭未作判决。
据媒体报道,女子苗苗长期遭丈夫张某家暴抑郁,提出离婚诉讼后,法院以“双方感情未破裂,且育有两个孩子”等为由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。2024年12月24日,在离婚诉讼被驳回的第13天,苗苗遭丈夫张某多次扇打面部、拳击头部、踩踏头部并撞击水泥石墩,致其失去意识。张某驾车送医途中两次拒绝家属及医生转院建议,误以为苗苗死亡后,将她从十几米高的土崖扔下,苗苗因高坠致多脏器损伤死亡。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。
离婚法定情形有哪些?受害方举证家暴面临哪些现实困难?结合陕西苗苗案以及家暴案件相关热点话题,南方网、粤学习记者专访广东方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希琳。
婚后长期遭受家暴
曾两次起诉离婚均未成功
据媒体报道,苗苗出生于1993年,丈夫张某比她大三岁,二人都是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人。苗苗只有小学学历,张某初中肄业,二人经人介绍认识,后相知相恋,于2015年4月27日登记结婚。婚后,两人育有两个儿子。案发前,两个儿子一个8岁,一个7岁。
婚后二人时常发生争吵。苗苗多次将自己对婚姻的不满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。从2015年5月24日起,她多次写道:“一步走错,步步后悔”“能过得了过,过不成了各走各”等。
2024年后,因经济原因、家中琐事以及张某无端猜忌等问题,二人再次陷入争吵。张某总会动手打苗苗。据家属回忆,2024年8月20日晚,苗苗给亲属发信息和照片:她的脚、腿、膝盖、胳膊都有明显的伤痕。苗苗说,是张某打的。当日傍晚7时,她还曾拨打110报警。
事后,苗苗曾前往西安脑康心理康复医院看病,2024年9月27日,医院给她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:焦虑性抑郁恐惧。
据媒体报道,被害者苗苗的哥哥孙理(化名)透露,2024年,苗苗曾两次起诉离婚。除了起诉书中提到的被驳回的离婚诉讼,孙理说,据他所知,在那之前的2024年9月10日左右,苗苗也有一次离婚起诉,后被调解。
孙理回忆,第二次起诉离婚,苗苗提交了家暴相关材料。证据目录显示,除结婚证外,苗苗还提供了聊天记录、照片和诊断证明,以证明家暴和感情破裂的事实。孙理介绍,据他所知,最终法院以两人感情没有破裂且考虑到两个未成年孩子为由,驳回了苗苗的离婚请求。
正确搜集家暴证据
构建完整、闭环证据链
“起诉离婚的流程是起诉与立案,调解,若调解无效,则进入开庭审理环节。”姚希琳指出,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全过程。从诉前调解到诉中调解,法院在立案后至判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均可组织调解。
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在哪些情况下会判离?姚希琳指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;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姚希琳强调,目前,苗苗离婚判决书尚未公开。在离婚诉讼案中,苗苗提交了聊天记录、照片和诊断证明,但问题的关键在于:这些证据本身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?法院如何评价这些证据?
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未认定家暴事实,可能是认为现有证据与家暴事实之间缺乏充分的因果关联;若各项证据无法相互印证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法院通常会以“证据不足”为由,对家暴事实不予认定。
在司法实践中,姚希琳指出,因家暴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离婚诉讼的情况较为普遍。家庭暴力多发生于私人空间,具有隐蔽性强、证据留存难的特点。受害方往往因恐惧、羞耻、经济依赖或对家庭完整的幻想等原因,不愿或不敢及时报警、就医或提起诉讼,导致证据灭失,严重影响后续法律认定。在家暴引发的离婚纠纷中,让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,核心是构建完整、闭环、可相互印证的家暴证据链,证明婚姻因持续性、恶性家暴丧失存续基础。
如何正确搜集家暴证据?姚希琳指出,受害方可以有意识地收集和保留以下证据:报警回执、公安机关出具的《家庭暴力告诫书》;若伤情达轻微伤及以上,可向公安机关申请《伤情鉴定委托书》并完成司法鉴定,取得法医学伤情鉴定意见书;伤情照片、视频,就医的病历、诊断证明、医疗费票据;施暴者写的保证书、承诺书,或者威胁、道歉的短信、微信聊天记录;家暴发生时的录音录像,或者邻居、亲友的证人证言;向妇联、居委会、村委会求助的记录。
心理伤害可作佐证
精神暴力隐蔽性强、认定难
本案中,苗苗在起诉前已被诊断为焦虑性抑郁恐惧。心理伤害是否足以作为家暴的认定依据?精神暴力在司法实践中被采信的难度有多大?姚希琳表示,在司法实践中,心理伤害诊断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佐证,但仅凭单一的心理伤害证据,尚不足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依据,通常还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。
“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。”姚希琳强调,精神暴力的认定之所以存在困难,主要原因在于:其一,精神暴力的隐蔽性强、痕迹少,它不像身体暴力那样会留下“伤痕累累”“血淋淋”的直观外观;其二,精神伤害的因果关系难以界定,需要受害人证明自身的心理伤害是由施暴人的行为直接导致,而非其他因素所致。
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发布的涉家暴案件典型案例中,明确了法院适用优势证据规则、适度降低证明标准的审理思路。对于受害方提交的各类证据,只要能够相互印证、形成完整证据链,就应依法予以认定,不应苛求直接物证或目击证人。同时,应准确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,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予以认定。姚希琳表示,随着社会对家庭暴力认知的不断深入以及证据规则的逐步完善,精神暴力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难度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,其司法认定空间也正在持续拓宽。
保全家庭不等于保护孩子
强行维系婚姻不利于子女成长
在苗苗的离婚诉讼案中,“且育有两个孩子”作为驳回离婚诉讼的理由之一,子女利益在离婚诉讼中是否为重要因素?姚希琳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79条列举的法定准予离婚情形中,并未将“育有子女”作为阻却离婚的事由。“且育有两个孩子”不能独立作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合法依据。“是否判决离婚,司法审查的唯一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、有无和好可能,与未成年子女的数量无直接关联。”
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甚至存在家暴的情况下,强行维系婚姻,不仅不利于子女成长,反而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,子女可能成为家暴的直接受害者。子女目睹家暴过程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,长期在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孩子,往往更容易学会用暴力解决问题;成年后,他们也更有可能成为施暴者或受害者。
完善联动保护机制
防范同类悲剧重演
其实,家暴离我们并不遥远。据统计,2025年,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支持受家暴妇女起诉案件474件,其中离婚诉讼案件404件,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70件。“苗苗案是一起极端悲剧,但它所暴露出的制度性问题值得法律界深入反思。”姚希琳提出4项制度性改进建议。
扩大暴力行为界定,细化“感情破裂”认定标准。建议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基础上,明确将经济控制、性暴力、长期精神虐待等新型暴力形式纳入家庭暴力认定范围,并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,避免因行为形式多样而导致认定困难。
建立涉家暴离婚案件特殊审查程序。在涉家暴离婚案件立案阶段即启动家暴风险评估,由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,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。对于评估为高风险级别的案件,应当优先审理、快速裁判,防止矛盾激化。
完善驳回离婚判决的制约与联动保护机制。建立“驳回理由说明”制度,要求法院在驳回涉家暴案件离婚诉讼时,详细说明不认定家暴的具体理由,防止简单驳回。同时建立“高风险预警”制度,对于驳回诉讼但经评估为高风险的案件,法院应当同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,并将案件信息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妇联,启动联动保护机制,避免“驳回即失保”的悲剧。
简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程序。进一步降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门槛,允许受害人通过线上平台、社区组织等多种渠道便捷申请,法院应在24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,及时为受害人筑起安全屏障。
南方网、粤学习记者 李润芳